外籍僱員是否享有6%之退休金比率?
已由108年5月17日起進行修訂並開始實施,此番調整後,取得永久居留權之外國籍僱員亦被納入適用範圍。自該日起,所有新進並適用勞基法之僱員,均需遵循新制度。雇主則需每月至少提繳相當於員工工資6%之退休金,並將該金額存入勞保局為每位員工設立之專用帳戶。
負責人可以選擇不參加勞動保險嗎?
1.勞動保險參保規定:負責人因並非員工身份,故無須強制參保勞動保險,然而,該負責人有權選擇自願與屬下員工一同參保勞動保險。須留意之處在於,若該負責人並未聘請任何員工,則無法成立參保單位為自己參保勞動保險,但可選擇加入職業工會或於其他受聘公司進行參保。
舉報可以獲得多少獎金?
違反聯合行為規定並經裁決處以罰款之案件,有關當局會根據舉報人所呈交證據的重要性,按照以下標準發放舉報獎勵金:一、若所提供之證據資料對啟動調查程序有所裨益,則獎勵金額為罰款總額之百分之五,且發放金額下限為新臺幣十萬元,上限則為新臺幣一百萬元。
員工能否主動申請解雇補償呢?
僱員提出解雇補償請求並達成共識亦屬合法有效
除雇主主動解除僱傭關係後,再與僱員達成協議終止僱傭合同的途徑外,僱員亦有權主動提出解雇補償請求,經雇主同意後,同樣具備法律上終止僱傭合同的效力。柳先生曾在C新聞台擔任駕駛,因不願領取超時工作補貼,爭取加班費未獲成功,故主動提出解雇補償請求。勞工保障
工會投保是否能獲得政府的資助呢?
擁有特定雇主的被保險人,其保費及就業保險保費的分擔方式為:投保單位(即雇主)承擔60%的費用,政府則提供10%的補助,而被保險人本身則需承擔30%的保費。相對地,若被保險人加入了職業工會,則需自行承擔60%的保費,而政府則會提供40%的費用補助。勞工保險賠償
員工能否選擇不參加勞動保險?
根據勞工保險相關法規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條文,凡年齡介於15歲至65歲之間,且在擁有5名或以上員工之企業、商行從事工作之僱員,須以其雇主、團體或機構作為參保單位。而根據就業保險法第五條之規定,雇主只需僱用一名員工,便需為該員工購買就業保險,這與勞工保險之規定並不相同,並未規定須為擁有5名或以上員工之企業才強制參保。
員工是否有權拒絕外出公差?
答:員工若拒絕進行加班,根據勞動基準法之第四十二條規定,員工若因健康問題或其他合理理由而拒絕加班時,雇主並無權強制要求其加班。若員工以須照顧家庭為由拒絕加班,這當然屬於前述的合理理由之一,雇主不得以此為由將其解雇。至於拒絕出差的情況,則當然是違反了勞動契約中的忠誠義務。但如員工因需照顧家庭而不能出差,頂多只能視為其無法勝任該項工作,並不致於構成情節嚴重的違約情形。
勞工保險可以保障到多少歲呢?
法規明定,年滿十五歲之民眾即有資格參與勞工保險,然而,若要加入職業工會所提供的勞工保險,則須達到十六歲之門檻。此乃因工會法有條文規定,唯有年滿十六歲者方能成為工會會員。至於參加勞保的最高年齡上限,則並未設限。換言之,只要個體仍在從事工作,均可持續參加勞工保險。
解雇補償金須納入強積金計算嗎?
雇主在計算須付予僱員的長期服務酬勞/解雇補償時,會先從該數額中扣除僱員強積金帳戶中由雇主所繳納的部分。若雇主所繳納的金額不足以全數抵消該長期服務酬勞/解雇補償,則雇主需負責支付該兩數額之間的差額予僱員。若扣除後仍有剩餘金額,則該剩餘部分將繼續留在僱員的帳戶內,並歸屬於僱員所有。途人
能否對員工進行薪資調減呢?
依照台灣地區的勞動基準法規定,企業在未徵得員工許可的情況之下,不得擅自調減員工的底薪。薪酬乃勞動合同中的一環,有關薪酬的任何調整都需經由雙方商議並達成共識。倘若企業單方面調低底薪,極有可能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。在你所述的狀況中,企業調整了膳食補助,並將相關差額從底薪中扣除,這樣的行為極有可能已觸及法律紅線。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七日。